(2015)襄民初字第1600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襄民初字第1600號
原告:丁某平,女,漢族,1992年2月28日生。
被告:張某非,男,漢族,1990年9月11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丁某平訴被告張某非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丁某平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丁某平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丁某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平負擔。
審判員 侯一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馬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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