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384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襄民初字第1384號
原告:閆某輝,男,漢族,1979年3月26日生。
被告:殷某海,男,漢族,1975年7月18日生。
被告:張某平,女,漢族,1976年8月19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閆某輝與被告殷某海、張某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閆某輝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閆某輝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閆某輝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閆某輝負擔。
審 判 長 曹惠霞
審 判 員 萬方芳
人民陪審員 賈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新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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