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774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20)
(2015)襄民初字第1774號
原告:周某某,女,1985年生,漢族,住襄城縣紫云鎮(zhèn)。
被告:林某某,男,1982年生,漢族,住襄城縣城關(guān)鎮(zhèn)。
本院在審理原告周某某訴被告林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dāng)事人依法享有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的自由。原告撤訴,自愿合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李 歡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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