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593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襄民初字第593號
原告:韓某東,男,漢族,1990年11月8日生。
被告:董某峰,男,漢族,1972年6月8日生。
被告:趙某平,男,漢族,現(xiàn)年50歲。
原告韓某東訴被告董某峰、趙某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依法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韓某東撤回對被告董某峰的起訴。根據(jù)原告訴狀提供的被告趙某平的身份信息,本院依法到范湖派出所查詢,范湖鄉(xiāng)竹園村謝莊未有趙某平此人信息。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應符合法定條件,但本案沒有明確的被告,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韓某東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退還給原告韓某東。
審 判 長 侯一丹
審 判 員 劉花蕊
人民陪審員 謝綱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馬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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