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755號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鄢民初字第755號
原告張某,女。
委托代理人張朝陽,鄢陵縣148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解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訴被告解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15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劉宏超
人民陪審員 裴美蓮
人民陪審員 張紅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周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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