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671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禹民一初字第3671號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14日,漢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某,女,生于1984年7月9日,漢族,住四川省隆昌縣。
關(guān)于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原告王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耿冬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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