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055-1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9-24)
(2015)禹民一初字第4055-1號
原告許某某,女,生于1992年,漢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方某某,男,生于1987年,漢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許某某訴被告方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許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zhǔn)予原告許某某撤回訴訟。
二、本案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員 李艷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白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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