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義民初字第773號
——河南省義馬市人民法院(2015-9-1)
(2015)義民初字第773號
原告曹某某,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漢族。
被告董某,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鋒,河南鴻慶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甲,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漢族,系被告董某之父,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原告曹某某訴被告董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被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鋒、董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曹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7月16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被告董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婚姻證一份,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guān)系。
被告董某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董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對于原告的證據(jù),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依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7月16日登記結(jié)婚,雙方目前尚無子女,原告以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起訴離婚,被告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曹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楊琰珂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 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