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臺民初字第01311號
——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臺民初字第01311號
原告丁某某,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漢族。
被告蔣某某,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丁某某訴被告蔣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蔣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予以支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負擔(dān)。
審 判 員 孫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趙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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