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90號
——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南民初字第1390號
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任勝軍,南樂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應予準許。據上述事實與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陳宏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袁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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