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608號
——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清民初字第1608號
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被告:孟某某,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孟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做出受理決定,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審理查明河南省清豐縣高堡鄉(xiāng)前王家村無被告孟某某此人。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被告孟某某住址錯誤,無明確的被告,原告王某某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免于收取。
審判員 楊杰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趙夢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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