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475號
——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2015-9-3)
(2015)清民初字第1475號
原告:佀某某,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委托代理人:陳獻榮,河南澤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南省清豐縣。
原告佀某某訴被告孫某某同居關(guān)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原告佀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佀某某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佀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佀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佀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李金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 李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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