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194號
——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2015-9-5)
(2015)清民初字第1194號
原告:閆某某,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qū)。
被告:張某某,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原告閆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閆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閆某某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閆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閆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閆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張建民
審 判 員 李金玲
代理審判員 王曉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李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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