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736號
——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清民初字第1736號
原告:徐某某,女,漢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娟娟,清豐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清豐縣148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某某,男,漢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尚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jīng)審查,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郭國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裴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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