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1884號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2015-8-14)
(2014)濮民初字第1884號
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漢族。
被告:晁某某,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本院一審判處死刑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 王巧蓮
審判員 關勝真
陪審員 楊會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邢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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