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457號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濮民初字第2457號
原告:王某甲,男。
原告:王某乙,男。
以上兩原告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
原告:魏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關于原告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魏某某申請撤訴,系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利,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魏某某撤回訴訟。
案件受理費免繳。
審判員。 薛 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和蹙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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