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584號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2015-8-14)
(2015)濮民初字第2584號
原告田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紅兵,河南啟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女,漢族。
原告田某某訴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當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秀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紅兵、被告馬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2年9月2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證。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被告對老人不尊敬、不孝順,對孩子也不管不顧,導致夫妻之間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家庭不和,現(xiàn)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訴請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田某女、婚生子田某男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馬某某辯稱:原、被告婚前接觸較多,彼此比較了解,婚后被告孝順老人,對家庭和孩子都盡到了應盡的義務,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3月份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2年9月1日按照農(nóng)村風俗舉行結婚典禮并同居生活,同年9月2日在民政部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7月6日原、被告因家里蓋洗澡間發(fā)生爭吵,被告當天回其娘家居住。2004年7月8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田某女,現(xiàn)隨被告一起生活,2010年9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田某男,現(xiàn)隨原告一起生活。原告現(xiàn)未懷孕。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雙方建立了夫妻感情,雖因家務瑣事產(chǎn)生矛盾,但被告有和好愿望,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雙方互諒互讓,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訴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案經(jīng)調(diào)解未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有關民事法律、政策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田某某與被告馬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秀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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