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濱民初字第2202號
——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淇濱民初字第2202號
原告楊某某,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銀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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