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567號
——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淇民初字第567號
原告劉某某,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合慶,淇縣148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保錦,淇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審理中原告劉某某以暫時不想離婚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申請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尹鳳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馬衛(wèi)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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