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1628號
——河南省浚縣人民法院(2015-10-2)
(2015)浚民初字第1628號
原告張XX,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利朝,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胡XX,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
原告張XX與被告胡XX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愛華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利朝、被告胡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訴稱:我與被告在1998年經媒人介紹相識,于1998年10月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典禮儀式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后被告整日找茬鬧事。兒子胡x龍1999年3月19日出生,女兒胡x昕2004年6月27日出生后,被告不但沒有改,還動手毆打我,為此我一氣之下,于2011年收麥后開始與被告自愿解除同居關系,現在我對被告徹底死心,沒有任何和好的余地,請法院依法判決胡x昕由我撫養(yǎng)、胡x龍由被告撫養(yǎng),雙方互不支付撫養(yǎng)。
被告胡XX辯稱:我要求撫養(yǎng)胡x龍、胡x昕,我自己撫養(yǎng)兩個孩子,不要求原告支付撫養(yǎng)費。
依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原、被告雙方子女狀況及由誰撫養(yǎng)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
原告張XX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被告的質證意見及本院認證意見:
居民戶口。ń浐藢o異的復印件3頁)。用于證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間生育的長子胡x龍1999年3月19日出生,長女胡x昕2004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對此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無異議,且對子女的出生日期予以認可,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胡XX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庭審,依據原、被告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08年原告張XX與被告胡XX經人介紹相識并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于1999年3月19日生育長子胡x龍、2004年6月27日生育長女胡x昕,胡x龍現在?h職業(yè)高中上學,胡x昕在實驗小學寄宿。2011年原、被告解除同居關系。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審理子女撫養(yǎng)案件,以子女的權益和原、被告雙方的具體情況為依據。原、被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生育長子胡x龍、長女胡x昕,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子女現在的生活狀況,從不改變子女的生活環(huán)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長考慮,以長子胡x龍暫隨其父親胡XX共同生活,長女胡x昕暫隨其母親張XX共同生活為宜。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紤]本案實際,原、被告雙方各自撫養(yǎng)了一個孩子,以雙方互不支付撫養(yǎng)費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長子胡x龍暫隨被告胡XX共同生活,長女胡x昕暫隨原告張XX共同生活,待兩個孩子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愛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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