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1877號
——河南省?h人民法院(2015-11-4)
(2015)浚民初字第1877號
原告丁某某,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
被告蘇某某,男,1977年7月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某與被告蘇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丁某某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負擔。
審判員 魏 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王素芳
原告丁某某,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
被告蘇某某,男,1977年7月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某與被告蘇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丁某某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負擔。
審判員 魏 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王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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