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327號(hào)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2015-8-14)
(2015)解民三初字第327號(hào)
原告王某,女,漢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海鳳,河南敬事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韓某某,男,漢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韓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王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王某撤回對韓某某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fèi)1725元,減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王某承擔(dān)。
審 判 長 張黨生
代理審判員 宋海燕
代理審判員 程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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