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刑初字第177號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2015-10-8)
(2015)解刑初字第177號
公訴機關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魏某某的近親屬魏某(別名魏曾用),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系被害人魏某某之女。
被告人王某某(外號狗貝),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4月27日被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焦作市中站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2012年10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3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23日經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2015年4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瑋,河南大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迎亞,河南大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焦解檢公訴刑訴(2015)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步磊磊、代理檢察員王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瑋、李迎亞,被害人的近親屬魏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后,現已審理終結。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豫HF****號小型普通客車經焦作市解放區(qū)解放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紅太陽家俱城門前時,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被害人魏某某相撞,造成魏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魏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5年3月1日15時40分死亡。經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魏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住院搶救治療112天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經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交管巡防大隊認定,王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為證實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本院移送了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證人許某、許某某、趙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檢驗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實均沒有意見。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系過失犯罪,其案發(fā)后留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積極救治被害人,系自首,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豫HF****號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經焦作市解放區(qū)解放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紅太陽家俱城門前時,與由北向南通過人行橫道的被害人魏某某相撞,造成魏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讓路人撥打了110及120,并留在事故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后魏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5年3月1日15時40分死亡。經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魏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住院搶救治療112天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經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交管巡防大隊認定,王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的親屬與被害人魏某某的近親屬于2015年4月16日達成賠償協議,除魏某某搶救期間王某某一方支付的12000元外,王某某親屬再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100000元,其中60000元于簽訂賠償協議當日支付,剩余40000元從下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支付完畢。被害人近親屬對王某某表示諒解,并表示不追究王某某刑事責任。王某某親屬另向被害人近親屬支付了2000元。
以上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當庭供認不諱,并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案發(fā)當晚21時許,我駕駛豫HF****號小客車從中站許某家出來,準備去和平街接女朋友,行至解放路紅太陽門前斑馬線處,因對面車的遠光燈閃的我眼看不清路,等對面車過去后我才發(fā)現一個行人在斑馬線上由北向南過馬路,他因往西看沒注意我的車,繼續(xù)往南走,我趕快踩剎車、向左打方向,但車左前角還是撞到行人了。這時我車也停下來了,我趕快下車查看傷者,因我的手機在許某家充電,我就讓一個路人打電話報警和打120。120車來時我站在路邊,120把人拉走后我就去上廁所了。110警察來了后,我就到警車跟前說我是司機。案發(fā)時我車速大概在四、五十邁左右,我沒有喝酒,我有駕駛證,但現在和身份證一塊兒丟了。
2、證人許某的證言:案發(fā)當天王某某在我家玩,到晚上八、九點許某某也過來了,王某某說去和平街接女朋友,就一個人開許某某的車走了。王某某沒有喝酒,他有駕駛證。王某某發(fā)生事故后,給我媳婦打了電話,因為他手機在我家充電,我媳婦手機號好記,他就沒打我電話。
3、證人許某某的證言:豫HF****號小客車是我的車,車有保險。案發(fā)當晚八點多,我開車去許某家,王某某也在,大約晚九點左右,王某某開我車去接他女朋友。大概九點四十左右,我朋友許來龍跟我說王某某出車禍了,我就趕緊去事故現場了。到現場后我看見車打著雙閃在路中間停,傷者已經送醫(yī)院了,后來看見王某某在路邊站。
4、證人魏某的證言:我是死者魏某某的女兒。我父親發(fā)生事故后,被救護車拉到中醫(yī)院搶救,第二天上午轉到市人民醫(yī)院治療,直到2015年3月1日15時45分不治身亡,這中間他一直昏迷不醒。
5、證人趙某某的證言:事故發(fā)生時我在現場,我看到司機在打電話,我問他是不是打110報警,他說他現在很害怕,在跟家人打電話,讓我打110,我就打了110和120,120來后,我?guī)兔Π褌咛暇茸o車后就走了。
6、公安機關110報警臺接處警信息表、證人趙某某的戶籍信息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案發(fā)后系證人趙某某撥打110報警電話,因趙某某的聲音傾向于男性,報警值班員誤以為其是男性,故將報警人性別一欄填寫為男性。
7、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了公安交管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的情況及案發(fā)現場情況。
8、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魏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住院搶救治療112天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
9、河南國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涉案的豫HF****號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制動系、照明系現時技術性能符合要求,碰撞前的瞬時速度約為65KM/h。
10、血醇檢驗報告單,證實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即對被告人王某某血樣進行了抽取,經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0mg/100ml。
11、被告人王某某的駕駛證查詢結果,證實其有C1駕駛證。
12、涉案豫HF****號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輛信息查詢結果,證實了該車的基本情況。
13、公安交管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期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讓行,并超速行駛,應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魏某某不承擔該起事故的責任。
14、被害人魏某某的戶籍證明、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治療病歷、死亡證明,證實了被害人的基本情況及其2014年11月10日21時許因車禍受傷后入院搶救治療,后因搶救無效于2015年3月1日15時40分死亡的情況。
15、賠償協議、刑事諒解書、收到條、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本院對被害人魏某某的近親屬魏某所做詢問筆錄,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的親屬與被害人魏某某的近親屬于2015年4月16日達成賠償協議,除魏某某搶救期間王某某一方支付的12000元外,王某某親屬再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100000元,其中60000元于簽訂賠償協議當日支付,剩余40000元從下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支付完畢。被害人近親屬對王某某表示諒解,并表示不追究王某某刑事責任。王某某親屬另向被害人近親屬支付了2000元。
16、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證明,其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刑事判決書及服刑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情況說明及發(fā)破案經過等證據在卷佐證。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出示質證,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讓他人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駕駛人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等候交警部門處理,是駕駛人的法定義務,故對其自首行為的從輕處罰幅度應從嚴掌握。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本次犯罪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其親屬已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部分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故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認為恰當,予以采納。綜合全案情節(jié),對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連生
審 判 員 李 宇
人民陪審員 劉學麗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吳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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