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32號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15-8-21)
(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32號
原告賈某某,女,1987年6月24日生,漢族,住沁陽市。
被告閆某某,男,1988年2月28日生,漢族,住沁陽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賈某某與被告閆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雙方已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賈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賈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聶卓文
代理審判員 張小嬌
人民陪審員 宋婉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郜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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