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11號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11號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陽市太行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馬某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馬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2015年8月26日原告李某某以還需再考慮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李某某申請撤訴理由正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聶肖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李思遠(yu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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