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56號(hào)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56號(hào)
原告李某某,女,住沁陽市。
委托代理人宋清龍,河南永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住沁陽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吳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2015年9月2日原告李某某以其他原因?yàn)橛,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劉刑軍
審 判 員 李華軍
人民陪審員 辛道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司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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