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04號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15-10-9)
(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04號
原告郭某某,女,1991年3月16日生,漢族,住沁陽市。
被告郝某某,男,1992年3月11日生,漢族,住沁陽市。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郝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雙方自行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郭某某申請撤訴,理由正當(dāng),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郭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負(fù)擔(dān)。
代理審判員 趙文嬌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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