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衛(wèi)民初字第857號
——河南省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2015-8-19)
(2015)衛(wèi)民初字第857號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琳,系原告之母。
被告王振邦,系原告之父親。
原告訴被告撫養(yǎng)糾紛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訴至本院,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書面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二、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楊成勇
審判員 王尚順
陪審員 原 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閆乃斌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