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472號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原民初字第472號
原告馮某甲,男。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雪,河南興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馮某乙。
委托代理人曹守安,男。
被告馮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單福領(lǐng),原陽縣城關(guān)鎮(zhèn)法律服務(wù)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張貴枝。
被告馮某丁,男。
原告馮某甲、趙某某與被告馮某乙、馮某丙、馮某丁繼承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馮某甲、趙某某撤回對被告馮某乙、馮某丙、馮某丁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 判 長 楊英杰
審 判 員 柳 慧
人民陪審員 趙端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肖 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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