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刑初字第257號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原刑初字第257號
公訴機關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男,住河南省原陽縣。因涉嫌犯貪污罪,2015年7月24日經(jīng)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被原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9月21日經(jīng)原陽縣人民法院決定,同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賈某(曾用名宋某丙),男,住河南省原陽縣。因涉嫌犯貪污罪,2015年7月24日經(jīng)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被原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9月21日經(jīng)原陽縣人民法院決定,同日被取保候審。
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新原檢公訴刑訴(2015)2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甲、賈某犯貪污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甲、賈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蔣莊鄉(xiāng)宋劉堯黨支部經(jīng)開會研究決定為該村維修道路,利用“一事一議”的工作方法,申請政府撥付資金,蔣莊鄉(xiāng)宋劉堯村共得到獎補資金29116元,2013年2月7日,“一事一議”項目款撥付下來,由該村會計被告人宋某甲領取該款后,在被告人宋某甲家中,被告人宋某甲與被告人賈某商議將該29116元私分非法占為己有,除支付修路石子款2400元和支付用于公務的3000元飯費外,被告人宋某甲分得贓款15816元;被告人賈某分得贓款79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宋某甲、賈某已將全部贓款退出。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宋某甲、賈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裴某、宋某乙、陳某、孫某、郭某等證言,任職證明、證明、打款記錄、收到條、村黨支部會議記錄、合同、申請一事一議審批表、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宋某甲、賈某已構成貪污罪,二被告人犯罪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退出了全部贓款,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宋某甲、賈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意見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蔣莊鄉(xiāng)七個村經(jīng)開會研究決定為村里維修道路,利用“一事一議”的工作方法,申請政府撥付資金,裴某用河南泰通路橋有限公司的資質承攬維修道路工程,河南泰通路橋有限公司提取1%管理費,蔣莊鄉(xiāng)政府將一事一議專項資撥付到泰通路橋有限公司賬戶上,再由裴某從泰通路橋有限公司賬戶上領出分給七個村。2013年2月7日,“一事一議”項目款撥付下來,被告人宋某甲二次領取資金29116元。在被告人宋某甲家中,被告人宋某甲與被告人賈某商議將該29116元私分非法占為己有,除支付修路石子款2400元和支付用于公務的3000元飯費外,被告人宋某甲分得贓款15816元;被告人賈某分得贓款79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宋某甲、賈某已將全部贓款退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戶籍證明
證明被告人、賈某的身份信息情況。
2、證明
證明二被告人無違法犯罪前科。
3/蔣莊鄉(xiāng)人民政府出具證明
證明宋某甲為第八屆村委委員;賈某為第八屆村委主任。
4、禮金表
證明宋劉堯村村委2014年1月18日向趙小功父親葬禮付禮金500元。
5、打井款收條
證明2012年9月30日孫某為宋劉堯村打井所收款項6000元整,落款日期2013年3月明顯具有改動筆跡,2014年2月26日支付孫某打井款的另一部分1000元.
6、宋某甲所記載資金支出
證明宋某甲記錄2014年3月13日,農(nóng)歷2月13日給了宋某乙現(xiàn)金1000元,2013年2月8日給賈某3000元。2013年2月7日一事一議款項宋某乙、賈某、宋某甲每人5000元。
7、裴某處領款記錄
證明宋劉堯村宋某甲二次領取29116元。
8、泰通公司證明
證明泰通公司稱收取一事一議款項中1%的管理費。
9、一事一議款項撥付及泰通公司給予裴某款項的憑證
證明2013年2月6日原陽縣蔣莊財稅所農(nóng)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打入河南泰通公司241578元一事一議款項.泰通公司隨后于當日將240000元轉入裴某賬戶。
10、賀利紅出具證明
證明蔣莊鄉(xiāng)七個村2012年一事一議款項撥付到蔣莊鄉(xiāng)財政所農(nóng)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賬戶后,將該款打到河南泰通路橋有限公司賬戶,沒有直接撥到各村集體賬戶上。
11、一事一議自籌資金
證明宋劉堯村在2012年7月3日由宋某乙上交15360元一事一議自籌資金。
12、照片
證明經(jīng)現(xiàn)場拍照該村用于一事一議所修道路現(xiàn)仍無整修。
13、2012年一事一議省級獎勵資金分配表
證明宋劉堯村村民籌資15360元,申請獎勵金額35080元。
14、一事一議項目工程決算表
證明蔣莊鄉(xiāng)宋劉堯村道路維護處理路基250米,石子310.5方合計造價金額50445元。
15、蔣莊鄉(xiāng)處理路基驗收表
證明泰通公司申請驗收工程竣工,經(jīng)相關負責人驗收合格。
16、證明材料
證明宋某乙稱由于時間過長,是否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是否上報材料等現(xiàn)在記不起來。
17、泰通公司資質
證明河南省交通廳頒發(fā)泰通公司可以承擔二級及其以下等級公路的小修保養(yǎng)作業(yè)。
18、泰通公司出具證明
證明裴某主動找到自己公司,稱需要找一個有資質的企業(yè),并主動提出該項資金打入我公司賬戶,由各村組織建設,公司提取1%管理費,其余資金全部轉入裴某賬戶。
19、證明
證明原陽縣蔣莊財稅所農(nóng)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賬戶其中包含一事一議項目資金收支。
20、宋劉堯村村委會議記錄
證明關于修路一事采取籌資辦法按村現(xiàn)有人口每人籌資20元。
21、決議公開及一事一議申報表
證明宋劉堯村將該村村委決議修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共籌資15360元。
22、一事一議財政獎勵項目工程開工報告
證明泰通公司于2012年9月5日向原陽縣蔣莊鄉(xiāng)人民政府所出具,稱宋劉堯村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工程經(jīng)過大量細致準備工作,資金籌備、施工人員,施工設備等已全部到位,具備開工條件,特申請開工。
23、合同協(xié)議書
證明蔣莊鄉(xiāng)宋劉堯村與泰通公司所簽訂協(xié)議,由泰通公司對宋劉堯村道路進行維護。工程款數(shù)50445元。
24、河南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
證明二被告人退出了全部資金29116元。
25、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
證明被告人宋某甲、賈某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條件。
(二)證人證言
1、裴某的證言
證明“一事一議”專項資金由蔣莊鄉(xiāng)政府撥款下來后,打到泰通公司的賬戶上,其又從泰通公司把款領出來,分給七個村,宋劉堯村會計宋某甲二次領走29116元。
2、靳某的證言
證明其給村拉了一、二車石子墊路每車1200元,賈某直接把錢給拉石子的人了
3、宋某乙的證言
證明其不知道誰將一事一議款領走的,宋某甲也沒有給過我和我媳婦錢。
4、陳某的證言
證明其記不清宋某甲給過錢。
5、孫某的證言
證明2012年其給宋劉堯村打過井,一共7000元,宋某甲給了共兩次錢,一次6000,另一次1000。
6、郭某的證言
證明2011年8月份村里選舉,有十幾個人來我飯店吃飯,一共是兩千三、四百元,賈某把帳給我清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
證明其村2012年一事一議項目款24000元領回來后,就和賈某商量,我們?nèi)齻把錢分了,每人5000元,因為宋某乙當時在看守所里,我就把5000元給他愛人陳某了,隔了一天,賈某向我借了3000元,又給了賈某2800元石子錢,剩下錢在我手中。
2、被告人賈某的供述
2013年春節(jié)前,宋某甲通知我去他家說一事一議錢的事,我倆個商量三個人一人分5000元,剩下的用于村里以后用處,我和宋某甲說石子款用了2800元,他給了我2800元,其實石子錢只用了2400元,多出的400元我買煙吸了,沒過幾天我就去宋某甲家借了3000元,還飯店郭某的飯錢兩千多,給村老支書趙光彩過世的禮金500元。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出示、質證,查證屬實,來源合法,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本案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甲身為原陽縣蔣莊鄉(xiāng)宋劉堯村會計、被告人賈某身為原陽縣蔣莊鄉(xiāng)宋劉堯村村委主任,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了貪污罪。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甲、賈某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甲、賈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均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被告人宋某甲、賈某犯罪后,退出了全部贓款,且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宋某甲、賈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判處緩刑的法定條件,故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二年)。
二、被告人賈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一年六個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增軍
審 判 員 張志剛
人民陪審員 張順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書 記員 張 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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