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刑初字第244號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原刑初字第244號
公訴機關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農(nóng)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5月20日被原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5年9月7日經(jīng)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彛?015年9月11日經(jīng)原陽縣人民法院決定,同日被原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王小輝、費玉峰,原陽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新原檢公訴刑訴(2015)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梁麗媛、馬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費玉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28日10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駕駛豫G×××××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車順31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45KM+100M處時,撞住同向在前行駛的由被害人張某駕駛的人力自行車,造成兩車損壞、被害人張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撥打了120、110電話報警,后到原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經(jīng)原陽縣公安交警大隊集體研究認定:被告人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張某無事故責任。
2015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89000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協(xié)議書、諒解書、血樣提取登記表、強制措施憑、放車憑證等書證,證人劉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新鄉(xiāng)原衛(wèi)法醫(yī)鑒定意見書、血醇檢驗報告書、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圖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建議在三年以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犯罪事實和量刑意見均無異議。
辯護人意見:被告人犯罪后,主動撥打110、120電話,并到公安機關投案,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10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疲勞駕駛豫G×××××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車順31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柳園路口45KM+100M處時,撞住同向在前行駛的由被害人張某騎的人力自行車,造成兩車損壞、被害人張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撥打了120、110電話報警,后到原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經(jīng)原陽縣公安交警大隊集體研究認定:被告人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張某無事故責任。
2015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89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
證明2015年3月28日10時20分許,其駕駛豫G×××××思威牌轎車順31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柳園路口處時,由于前天出差回來晚了,有點困,撞住前面一輛自行車,下車看見路邊躺著一個人,就打120、110電話報警了。
(二)證人證言
豆某某證言
證明2015年3月28日10時20分許,其丈夫張某騎自行車到地里干活時,發(fā)生了交通事故。
(三)書證
1、受案登記表
證明2015年3月28日10時23分,原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接被告人王某133××××3587電話報警稱,在311省道45KM+100M處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被害人張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2、戶籍證明
證明被告人王某,生于XX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碼××等情況。
3、到案經(jīng)過
證明被告人王某報案后直接到原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如實交代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接受處理。
4、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
證明豫G×××××思威牌小型普通客系被告人王某的車輛,被告人王某具有C1D證。
5、協(xié)議書
證明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王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89000元。
6、諒解書
證明被害人的近親屬對被告人王某表示諒解。
7、提取血樣登記表
證明2015年3月28日14時19分,對被告人王某的血樣提取情況。
8、強制措施憑
證明對被告人王某駕駛的機動車予以扣押。
9、放車憑證
證明對被告人王某的機動車予以放行。
10、違法犯罪查詢記錄
證明被告人王某無犯罪記錄的情況。
11、保險單
證明被告人王某的車輛投保情況。
12、120接警登記表
證明2015年3月28日10時26分,120急救中心接133××××3587電話的情況。
13、110接處警登記表
證明2015年3月28日10時23分,110接133××××3587電話的情況。
14、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
證明被告人王某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條件。
(四)鑒定意見
1、新鄉(xiāng)原衛(wèi)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被害人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導致呼吸及循環(huán)功能急性衰竭死亡。
2、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意見書
證明被告人王某駕駛的機動車制動系統(tǒng)、轉(zhuǎn)向系統(tǒng)符合要求。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明經(jīng)原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民警認定,被告人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張某無事故責任。
(五)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現(xiàn)場勘察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證明事故現(xiàn)場的情況。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出示、質(zhì)證,查證屬實,來源合法,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本案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機動車,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下判處。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主動撥打“120”電話搶救傷員,撥打“110”報警電話,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肇事后,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投案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本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當庭認罪,并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判處緩刑的法定條件,故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一年六個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衛(wèi)芹
審 判 員 張志剛
審 判 員 郭紅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書記員 張 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