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375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封民初字第2375號
原告:朱某某,女,漢族,農民。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朱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朱某某負擔。
審判員 馬洪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王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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