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1852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8-12)
(2015)長民初字第1852號
原告翟某。
被告趙某。
原告翟某因與被告趙某離婚糾紛一案,翟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月4日作出受理決定。2015年6月13日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送達趙某,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翟某到庭參加訴訟,趙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翟某訴稱,翟某與趙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10年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2012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因婚前相識時間較短,結婚草率,婚后性格不合,經(jīng)常吵架,趙某經(jīng)常離家,2013年5月份,趙某離家出走,至今未有音信,F(xiàn)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翟某要求與趙某離婚,婚生長女由翟某撫養(yǎng)。
趙某未答辯。
根據(jù)翟某的訴稱意見,本院確定案件爭議焦點為:1、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能否離婚;2、如離婚,婚生長女隨誰生活,撫養(yǎng)費如何承擔。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翟某向本院提交結婚證一份,據(jù)此證明夫妻關系。
經(jīng)本院綜合審查,該證據(jù)材料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到庭當事人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翟某與趙某于2010年10月份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10年臘月16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年××月××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2年10月6日長女趙冰潔出生,現(xiàn)隨翟某生活。2015年正月16日,翟某因趙某不在家回娘家居住至今。翟某沒有婚前個人財產,二人婚后也無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定能否離婚的標準。翟某稱其與趙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佐證,本院無法認定翟某與趙某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翟某訴請離婚的主張,本院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翟某與趙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翟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韓衛(wèi)民
審判員 楊 超
陪審員 韓山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樊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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