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2163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長民初字第2163號
原告王某。
被告曹某。
原告王某訴被告曹某離婚糾紛一案,王某于2015年7月8日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后依法由審判員苑書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
經(jīng)本院審查,王某曾于2014年9月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長民初字第26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王某與曹某離婚。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本院認為,判決不準離婚和調(diào)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已經(jīng)立案的,應當駁回起訴。本次糾紛中,王某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六個月內(nèi)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已經(jīng)做出受理決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本院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苑書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沈 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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