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379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長民初字第379號
原告郝某。
委托代理人于連科,封丘縣趙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
原告郝某因與被告袁某離婚糾紛一案,郝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月20日作出受理決定。后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公告送達袁某。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連科到庭參加訴訟,袁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郝某訴稱,郝某與袁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09年年5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個女孩。由于婚前了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后發(fā)現(xiàn)袁某隱瞞患有××的事實,且婚后久治不愈,袁某的行為給郝某及其家庭造成極大的痛苦,現(xiàn)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郝某要求離婚,撫養(yǎng)婚生長女。
袁某未答辯。
根據(jù)郝某的訴稱意見,本院確定案件爭議焦點為:1、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能否離婚;2、如離婚,婚生子女隨誰生活,撫養(yǎng)費如何承擔。
針對案件爭議焦點,郝某向本院提交:1、結婚證一份,據(jù)此證明夫妻關系;2、病歷復印件一份,據(jù)此證明袁某婚前患有××,婚后未治愈;3、翟疃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據(jù)此證明郝某與袁某從2010年2月份開始分居生活。
對郝某提交的結婚證,經(jīng)本院審查,證據(jù)形式合法,內容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對郝某所提交的袁某的病歷,因系復印件,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對翟疃村民委員會證明,因其證明袁某離家出走時間與郝某陳述之間互相矛盾,內容無法核實,對此證明材料,本院亦不予采信。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到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8年4月份,郝某與袁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二人開始共同生活。××××年××月××日(戶口登記為2009年5月13日)生育長女郝晨妍,現(xiàn)隨郝某生活。郝某稱袁某隱瞞婚前患有××的事實,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定能否離婚的標準。郝某與袁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個孩子。雙方雖因家庭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但不能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只要在以后的家庭生活中互相理解、互敬互愛,和好還是有希望的,郝某訴請離婚,本院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決如下:
不準郝某與袁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郝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韓衛(wèi)民
審判員 楊 超
陪審員 韓山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樊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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