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1258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長民初字第1258號
原告張某。
被告邢某。
原告張某訴被告邢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受理決定,于2015年4月8日向邢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某、邢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訴稱,張某和邢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1997年農歷12月18日舉辦結婚儀式,于1998年1月6日辦理了結婚證,于××××年××月××日生育長子邢葉平,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邢俊平,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可,后因雙方性格不合,多次發(fā)生吵打,雙方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張某起訴要求判決與邢某離婚;判令長子邢俊平由邢某撫養(yǎng),次子邢俊平由張某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各自承擔;判令雙方夫妻共同財產中位于長垣縣南蒲辦事處陶行社區(qū)24號樓103室的房產歸張某所有,位于長垣縣南蒲辦事處陶行社區(qū)1號樓中單元102室的房產歸邢某所有。
邢某辯稱,不同意離婚,為了孩子,雙方應該好好生活。
根據(jù)張某的起訴意見和邢某的答辯意見并征得到庭當事人認同,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張某、邢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2、如果離婚,子女如何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如何承擔;3、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有哪些,如果離婚,雙方的夫妻財產如何分割、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張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結婚證1份,證明張某與邢某系合法夫妻關系
經(jīng)庭審質證,邢某對張某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邢某未提交證據(jù)材料。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到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可以認定如下案件事實:張某與邢某于1997年年初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1998年1月6日辦理結婚證,于1997年農歷12月18日按照當?shù)亓曀邹k理了結婚儀式。雙方于××××年××月××日生育長子邢葉平,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邢俊平,婚后雙方因故發(fā)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夫妻關系。雙方均陳述沒有婚前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債務;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有位于長垣縣南蒲辦事處陶行社區(qū)的房產兩套,其中1號樓中單元102室的房產房款已付清,24號樓103室的房產目前尚欠部分房款未付清。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區(qū)分的界限。本次糾紛中,張某和邢某結婚時間較長,且生育兩個子女,在共同生活過程中,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未能及時化解,但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只要雙方能夠相互理解,及時溝通,夫妻感情是能夠改善的,故張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張某與邢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張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訴于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利軍
審 判 員 苑書昌
人民陪審員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沈 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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