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2722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長民初字第2722號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訴被告李某撫養(yǎng)糾紛一案,王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王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王某承擔。
審判員 葛 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王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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