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郟民初字第1129號
——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2015-8-26)
(2015)郟民初字第1129號
原告高某某,男,1980年10月23日生,漢族,市民,住平頂山市。
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11月25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平頂山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高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高某某申請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自己的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高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高某某負擔。
審判員 朱彥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楊國照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