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魯民初字第1639號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15-8-12)
(2015)魯民初字第1639號
原告黃某某
被告黃某甲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某訴被告黃某甲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范江浩
代理審判員 張新潮
人民陪審員 魏來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黃帥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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