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234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葉民初字第1234號
原告張某某,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高某,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高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亞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顧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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