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477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葉民初字第1477號
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漢族,教師。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漢族,居民。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徐秋坡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梅艷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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