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176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葉民初字第1176號
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增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87年登記結婚,因結婚證丟失,于2012年12月26日補辦了結婚證。1987年8月24日生育女兒李某,1989年10月5日生育兒子李某某。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感情不合生氣、吵架。被告又時常毆打原告等原因,致使夫妻關系逐漸惡化。雙方于2013年7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已有兩年,期間雙方缺乏夫妻間的正常交流與溝通,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已無法好轉(zhuǎn)。原告于2014年11月份向法院起訴離婚,經(jīng)他人勸說和被告主動要求和好,為給被告改過的機會,原告撤訴。但此后,被告仍不思悔改,雙方無法和好,并一直分居生活,故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1、與被告離婚;2、共同財產(chǎn)平均分割。
被告李某某辯稱:我們在鄭州開的賓館,距離住的地方較遠,原告說我每天忙完必須要回家,不讓我在那。生氣、吵架都是有原因的,有時打她也是有原因的。我愿意和好。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1985年10月份經(jīng)人介紹相識,1987年登記結婚,后因結婚證丟失,2012年12月16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1987年8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1989年10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2014年11月份,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李某某主動要求和好,原告王某某撤回了起訴。2013年7月份,原、被告開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7月9日原告王某某因故向本院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2014)葉民初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書、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書寫的保證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1985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結婚時間較長,且生育一子一女,說明雙方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F(xiàn)原告王某某提出離婚,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jù),原、被告雙方應珍惜婚姻,互相溝通,互諒互讓,共建和諧家庭。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增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范 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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