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686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9-30)
(2015)葉民初字第1686號
原告程某某,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鄭某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程某某與被告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程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負擔150元。
審判員 趙曉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范 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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