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343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9-25)
(2015)葉民初字第1343號
原告李某甲,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人毛振國,葉縣司法局工作人員。
被告李某乙,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孫振生,葉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wù)所工作人員。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振國,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振生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甲訴稱: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于2011年4月25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5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上雙方性格不合,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常為家務(wù)瑣事生氣、吵架。原告李某甲無奈于2015年4月份外出,雙方開始分居,F(xiàn)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jīng)徹底破裂,故原告李某甲請求與被告李某乙離婚。
被告李某乙辯稱:原告李某甲所訴不實,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之間雖有時會生氣、吵架,但并不足以導(dǎo)致夫妻感情破裂。再者,生女現(xiàn)在還小,需要父母的關(guān)愛。所以,被告李某乙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于2011年4月25日登記結(jié)婚。2013年5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丙。
本院認(rèn)為:原、被告結(jié)婚時間較長,在共同生活中,雖然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但也屬人之常情。如果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相互諒解、相互支持,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去處理家庭事務(wù),還是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李某乙應(yīng)該珍惜這次機會,努力改正自己的缺點和不足之處,對原告李某甲多關(guān)心、體貼,爭取和睦相處,共建美好生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zhǔn)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修軍旗
審 判 員 朱德星
人民陪審員 王耀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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