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464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8-20)
(2015)汝民初字第1464號
原告焦某某,女,漢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汝州市司法局紙坊法律服務(wù)所工作人員。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焦某某訴被告李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書面申請撤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張強(qiáng)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高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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