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991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8)
(2015)汝民初字第1991號
原告萬某某,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被告張某某,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原告萬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萬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張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申請撤回起訴是原告對其民事訴訟權(quán)益的行使與處分,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萬某某承擔(dān)。
代理審判員 高向鵬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胡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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