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140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汝民初字第2140號
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漢族。
被告程某某,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程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對被告程某某的起訴,不違反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馮利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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