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448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16)
(2015)汝民初字第1448號
原告張某,女,1988年9月26日生,漢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某,男,1986年2月4日生,漢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的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背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毛光輝
代理審判員 楊林輝
人民陪審員 韓紅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任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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