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545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8-22)
(2015)汝民初字第545號
原告李甲,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被告張甲,男,1990年11月25日生,漢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甲與被告張甲同居關(guān)系糾紛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張甲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李甲的申請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黃汝敏
審 判 員 周國強
人民陪審員 張俊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吳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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