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761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汝民初字第761號
原告劉甲,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甲,男,1986年2月7日生,漢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甲與被告王甲同居關(guān)系糾紛一案中,原告劉甲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王甲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甲的申請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黃汝敏
審 判 員 周國強
人民陪審員 張俊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吳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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